Article 12

Repealed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公路、铁路、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承包者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