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立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并实行绿线制度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县(区)绿地系统规划。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征求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