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