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