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