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