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