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