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关要求。未经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