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第三十一条有效食品摊贩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