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第三十三条有效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应当在宴席举办前向宴席举办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告知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相关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