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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三十条

有效

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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