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第三十条有效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