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建立档案,并建立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监督、检查、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并允许公开查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