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具体地块、用途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等资料,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