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建立档案,并建立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监督、检查、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并允许公开查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