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保护和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广播电视、林业、工商、电力、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