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