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挪动、损坏或者改用警示标识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