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