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定期检修维护电信设施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