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危害公众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筑物上设置的电信设施予以拆除,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