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种植高秆植物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对于电信设施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高秆植物,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

高秆植物与电信设施的安全距离,按照国家电信工程建设标准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