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种植高秆植物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对于电信设施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高秆植物,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高秆植物与电信设施的安全距离,按照国家电信工程建设标准有关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