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电信质量等紧急情况的,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并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补办审批手续申请。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