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挪动、损坏或者改用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