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信设施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因城乡建设需要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产权人协商,就迁移补偿、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因建设施工活动造成电信设施毁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