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民用建筑应当依法配套光纤到户设施,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该区域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