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架空或者地下油、气、水、电等管线需要与电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