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第十九条有效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础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共建共享原则,组织协调电信管道、铁塔、杆路、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的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的具体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