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础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共建共享原则,组织协调电信管道、铁塔、杆路、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的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的具体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