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规划和设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统筹配套电信设施的建设需求,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一)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车站、机场、港口;

(三)铁路、公路、桥梁、隧道;

(四)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

(五)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