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第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规划和设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统筹配套电信设施的建设需求,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一)开发区、工业园区;(二)车站、机场、港口;(三)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四)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五)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