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信设施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通信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应当实行共建。已有铁塔、杆路、传输线路、通信管道等电信设施应当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