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电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电信设施建设用地的性质;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使用电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调整其性质的,应当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补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