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第十六条有效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并执行国家、省、特区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