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电信管道、光(电)缆、基站、机房等基础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