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基础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