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进行监管;(二)采购、保管和主要烹饪人员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三)制作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四)应当有专用的操作场地、生产和运输工具、库房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