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