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进行监管;

(二)采购、保管和主要烹饪人员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三)制作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

(四)应当有专用的操作场地、生产和运输工具、库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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