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凡进入本省境内按照清真食品销售的肉食品,其经营者须持有屠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证明。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