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提供清真肉食品的屠宰人员须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资格证明,必须按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要求进行屠宰,并加盖"清真"印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