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殡仪服务中心(站)、殡仪馆、骨灰堂,由市、自治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公墓(含骨灰塔、骨灰林等),经市、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殡葬设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