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九条有效建设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殡仪服务中心(站)、殡仪馆、骨灰堂,由市、自治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建设公墓(含骨灰塔、骨灰林等),经市、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三)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殡葬设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