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十条有效建设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选用荒山瘠地。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民政部门应当公告限期迁移或深埋,不得留坟头墓碑。违反公告规定,逾期按无主墓处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