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擅自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