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火化区制造、运输、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物品价值或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