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在城市中心区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吹奏祭奠乐曲、抛撒纸钱的;(二)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往外地的;(三)不在指定的宗教场所内举行宗教仪式的。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