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城市中心区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吹奏祭奠乐曲、抛撒纸钱的;

(二)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往外地的;

(三)不在指定的宗教场所内举行宗教仪式的。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