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未经批准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