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实行火葬地区将遗体土葬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