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殡葬服务业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公布办事制度,规范服务人员职业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殡仪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同丧事承办人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二)殡仪服务人员不得刁难丧户;(三)禁止向丧户索要或收受钱物;(四)严格遵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未经丧事承办人同意,不得增加收费服务项目;(六)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