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公布办事制度,规范服务人员职业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殡仪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同丧事承办人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二)殡仪服务人员不得刁难丧户;

(三)禁止向丧户索要或收受钱物;

(四)严格遵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未经丧事承办人同意,不得增加收费服务项目;

(六)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