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殡仪服务中心(站)、殡仪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死亡后火葬,由丧事承办人凭死者低保金领取证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具体减免项目和标准由市、自治县民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