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殡葬服务业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殡仪服务中心(站)、殡仪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环境清洁、优雅;(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卫生棺、殡仪车、遗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三)具备消毒设施;(四)有举行殡仪活动的灵堂、遗体告别厅;(五)有满足不同消费水平的服务项目和殡葬用品;(六)方便丧户举办殡仪活动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