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殡仪服务中心(站)、殡仪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环境清洁、优雅;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卫生棺、殡仪车、遗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

(三)具备消毒设施;

(四)有举行殡仪活动的灵堂、遗体告别厅;

(五)有满足不同消费水平的服务项目和殡葬用品;

(六)方便丧户举办殡仪活动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